牡丹江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

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人口信息安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司法部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办理户籍业务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律师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申请,提供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服务。律师因律师业务需要,可以就近向受理单位查询。

第三条  律师因诉讼法律事务和非诉讼法律事务,需要查询牡丹江市人口登记信息的,可以申请查询公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登记住址、照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迁出)日期、注销(迁出)原因等10项人口登记信息。

第四条 律师因代理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需要查询省内其它地市人口登记信息的,可以申请查询公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登记住址、照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等8项人口登记信息。

第五条 牡丹江市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因代理诉讼案件需要查询省外人口登记信息的,律师应当提供被查询人准确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查询常住户口登记住址、照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等信息。

第六条  律师申请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附件1),并向受理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二)代理授权委托书;

(三)律师执业证和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查询事由和具体查询对象姓名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律师执业证有疑义的,应当登录其律师执业证发证机关或者同级律师协会网站查询,或者向所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核实。

第八条  受理单位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查询事由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等不符合受理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2)。

第九条  受理单位民警即受即办,依托公安信息系统查询,当场反馈结果,并制作《人口信息查询结果》(附件3),加盖派出所印章或者户口专用章后,当场向申请查询的律师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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